「曹說法」孟某合同詐騙、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為啥四次審理終無罪
做生意真是風險清楚,有時候一不小心,你可能就會被指控犯罪。2015年11月,某一個地方國土局,對另外一個地方高標準基本農田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山西一家公司中標后,將項目分包給被告人包某、張某,并且簽訂了分項工程分包合同。
其中約定,被告人包某、張某負責標段的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及設備購置。灌溉與排水工程所鋪設管材標準為干管壁厚6.6mm的pp管材。2016年10月,為了降低成本,被告人包某、張某到河北一個地方進行考察,了解到兩側壁厚、中間壁薄的pp管材價格較低。
而馮某和孟某夫妻二人經營的廠子,正好生產這種板材,并且表示愿意以最低價格向包某、張某提供這樣的板材。第二天,雙方簽訂了采購合同。馮某、孟某隨即按照合同約定提供了管材。一周后,雙方又簽訂了《雙方協議保證書》。
2019年1月出事了,檢察院以包毛、張某、馮某、孟某,犯合同詐騙罪、銷售偽劣產品罪,提起公訴。后來,這個案子經過內蒙科右前旗人民法院、烏蘭浩特中級人民法院四次審理,最終在律師的辯護之下,四被告被宣告無罪。
這個案件,歷經四年四次審判,檢察機關兩次抗訴,能做到一個無罪的結果,律師的努力和職業精神可見有多么重要。對于銷售偽劣產品,律師做到了什么呢?
通知鑒定人出庭作證,并且利用交叉詢問,否定相關鑒定意見,是這個案件取得無罪判決的重要的致勝因素。實踐也證明,鑒定人出庭的案件,如何設計交叉訊問題綱?法庭上如何隨機應變?對于律師的交叉詢問技巧,和能力都是嚴峻的考驗。
這個案件中,被告人包某、張某截止案發,已經完成分包工程70%的工作量。而馮某和孟某,按照包某和張某的要求,提供了合同約定的產品。所以律師認為四被告并沒有實施詐騙行為。
最后,包某和張某,通過山西這家公司借款的方式購買棺管材。馮某和孟某,只是獲得了產品的合法利潤。所以律師認為四被告,從未從本案中獲取任何非法的利益,所以這個案件本質上是合同履行問題。那這個案件提出了一個重要觀念,就是在合同履行的前提下的欺詐,是不可以被認為是合同詐騙的。
本案經歷了上訴、發回重審、重審后二審多個過程,在整個過程中,檢察院進行了兩次抗訴。而對于發回重審又抗訴的案件,能否加重刑罰的問題。事實上相關的解釋是有的,這個解釋就是:在原來的刑事訴訟法的上訴不加刑原則的基礎上,派生出了“禁止不利變更原則”。而本案的律師,正是成功運用了“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獲得了法庭的支持。
什么叫做“不利變更禁止原則”呢?它實際上是現代許多國家和地區,指導與規制復審程序的一項基本原則。它的基本含義是指,復審機關對申請人提交其復審的案件,在做出處理決定時,原則上不能將申請人置于較復審前,更加不利的境地。
也就是說,既不能加重申請人的法律責任,也不能減損申請人的既得利益。申請人的負擔不得因申請復審,而超過復審之前。一般認為確立不利變更禁止原則的主要目的:
第一,消除當事人怕申請對自己不利的顧慮,保證復審制度的貫徹落實,而不至于形同虛設;
第二,確保申請人充分利用復審程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第三,有利于提高復審工作質量;
第四,有利于加強復審監督工作的開展。
你明白了這個,那在自己案件的復審上,就可以大膽地往前走。
(本文根據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首席顧問曹保印【曹說法·無罪辯護系列】視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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