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四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建設工程】“四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行政審批與合同效力的關系,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區分行政審批的對象是合同本身還是權利變動,是事前審批還是事后審批。如果審批的對象是交易或者合同本身的事項審批,則未經審批的效果是合同未生效;如果是權利變動的事后審批則未經審批的效果是合同已生效,未經審批,影響合同履行及權利變動,但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1]
“四證”即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和施工許可證。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出臺以前,對于未取施工許可證以外的其他三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問題,各地法院不同觀點。
1.未取得建設用地規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行政審批手續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工合同,原則上應被認定為無效。
當然,關于該問題,目前看到來自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個不同的規定,其認為:“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闭闶「呒壢嗣穹ㄔ好袷聦徟械谝煌ァ蛾P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2012)第二條規定:“發包人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或建筑工程工許可證的,不影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
2.未取得施工許可證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響
關于該問題,司法實踐中各方基本已達成共識,認為: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取得與否,不影響發包人與承包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其理由主要為:在建設工程正式施工前發放施工許可證應是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工程項目加強監管的一種行政手段,其屬于管理性規范,非影響合同效力性的規范。要求工程施工前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主要目的是審查建設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是否具備法律規定的建設或者施工條件,如果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該管理規定,應當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1]賀小榮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會議紀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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