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承包合同的效力
內部承包是我國改革開放以來,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創造的一種模式。內部承包作為一種內部經營方式,內部承包合同實際上是為明確公司與員工權利義務關系而進行的分工,而這種分工并不為法律和行政法規所禁止企業內部承包是我國企業在進行轉換經營方式的過程中的一種嘗試,由于內部承包從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責、權、利相統一的問題,達到提高企業職工積極性、主動性,提高整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效率和益的目標,因而受到許多企業的青睞,在建筑行業龍其盛行。司法實踐中認為,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業獲得建設工程項目后,按照約定的經濟條件和管理模式,將建設工程的施工任務承包給其分支機構、生產理部門或公司項目經理予以完成的行為。
實踐中,因為掛靠的形式很多,最常見的形式就是外表是內部承包,實質是掛靠施工。對于內部承包,目前并無統一的法律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內部承包的承包主體是建設企業、建筑企業內部部門、與企業具有隸屬關系的分支機構、企業生產經營職能部門或企業項目經理;承包的客體是承包工程項目的經營權。因此內部承包其本身是合法的,屬企業自主決策的范圍。隨現代企業制度改革的不斷發展和深入,此種形式必然將退出歷史舞臺,但是在目前建設領域中采取這種形式進行經營的仍然較為普遍。
內部承包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內部承包的主體具有內部性、獨立性;2、內部承包主體對特定的建設項自有自主的經營權;3、內部承包主體對特定建設項目進行獨立核算、承擔虧損的風險;4.對外責任由企業承擔,企業承擔責任后根據相關規定以及合同約定可以向內部承包人追償。
怎樣認定內部承包理?內部承包是企業承包經營模式下的個人承包責任制,是經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一種過渡形式。內部承包,作為建筑施工企業的一種經管理模式,既不是轉包、違法分包,也不是掛靠施工,本身具有合法性,屬企業自主經營決策的范疇。建設工程內部承包合同的判斷標準有四:其一,依據《勞動法》規定,承包個人(自然人)與建筑企業是否具有直接的、一定時期正式的勞動法律關系;其二,內部承包人是否是該企業的員工,是否依法取得相應執業證書,并注冊在該單位。如造價工程師證、注冊建筑師證等注冊在該企業;其三,內部承包人所帶施工隊伍或者技術核心人員的大多數是不是該企業的員工;其四,要看工程資金管理賬目是不是分立。這是對內部承包的界定,也從另一方面去界定掛靠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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